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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知识摘要

时间:2017-01-03 16:15       来源:企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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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知识摘要
一、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相关定义。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 116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中的相关条文。
1、研发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研发人员: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工作人员,不包含外部临时雇佣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3、研发机构:企业为开展研发活动而专门设立的独立于其他生产经营部门之外的机构,或委托企业以外的其他专业科研机构,或集团企业中的专职研发企业。
二、研发费用的定义。
研发费用即企业为完成上述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根据国税发 [2008] 116号文规定,只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列举的项目才能加计扣除。而且只有以下八类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申请销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五、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程序。
1、纳税人在每年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之后,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备案资料提交给其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定时间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后,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和《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中应载明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的年度和具体金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未送达前,纳税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后,需严格按照登记书中载明的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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